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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定,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在300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再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办法》规定: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
被举报人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有关单位有权对恶意举报收回奖金
为避免主观恶意举报,扰乱有奖举报工作秩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等严重扰乱有奖举报工作的,有关单位有权收回奖金;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 张德威
通讯员:穗河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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