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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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中还叠加着高龄、少子、独居、孤老等复杂问题。当老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时,谁能替老人签字就医?谁能帮老人处置房产?谁来履行监护职责?面对这一系列现实问题,是否可以预先自主确定监护人?
事件回顾安老太最近很焦虑,由于年事已高,父母、丈夫均已过世,也没有子女,身体状况日渐堪忧,没有监护人,养老院不收,生病住院没人签字。后经社区介绍她找到律师,律师了解到安老太有个侄女一直照顾她,而且安老太对侄女也很满意,安老太的侄女也自愿担任安老太将来的监护人,于是律师建议安老太去公证处做“意定监护”。
解决方案公证员首先和安老太及其侄女告知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并详细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
公证员建议安老太与侄女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安老太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侄女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由侄女负责。安老太的侄女了解了监护人的职责后,明确表示愿意事务。
协议达成一致后,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安老太和侄女现场在《意定监护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双方各持一份,并于当日将《意定监护协议书》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安老太的养老问题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
律师释法一、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从意定监护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订立意定监护协议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
(一)主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该协议要经过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共同协商;(三)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在设立意定监护时,应当满足此三个要件,意定监护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二、意定监护协议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但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
三、意定监护是一种“事先监护”,充分体现了个人意愿,提前确立自己的监护人,可以让被监护人“未雨绸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可能出现的意外,预先做好最有利于自己的安排,避免日后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后,侵害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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